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节能专项资金安排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的评审范围:《珠海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六条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
第四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组原则上由珠海市节能专家库专家组成。市经贸局根据项目分类组织不同领域(行业)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内容包括技术的先进性、可行性、项目的综合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投资额度。
(二)专家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作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七条 节能技改项目(补助和贴息)的评审内容、指标和方式 (一) 节能技改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节能效果、项目技术先进性、效益、项目投资回报期等方面。
(二) 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节能效果评价(包括节能量和能耗下降率)、项目技术先进性评价、项目投资额评价、企业纳税贡献评价等指标。
(三)节能技改项目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评审,专家根据“节能技改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及说明”对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并作出量化评分和综合评审意见后,专家组形成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向市经贸局提交评审结果。其中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项目为合格项目,60分以下项目为不合格项目。低于60分的项目不能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政府机构节能项目评审的内容和方式。
(一)政府机构工程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采用的技术先进性、投资额度、节能效果等。
(二)专家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得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九条 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评审的内容和方式。
(一)节能示范工程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采用的技术先进性、示范意义、投资额度、节能效果等。
(二)专家组根据上述评审内容得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经贸局对申报企业的申请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与申报内容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按项目领域分类组织相应的专家组对符合评价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出本年度节能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并将项目相关资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对经专家评定的项目实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本年度节能项目资金计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不徇私情。对违反纪律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从市节能专家库中剔除,并按照违规、违法程度,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项目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当次及下次的申报和参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节能改造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珠经贸字[2006]339号)废止。 |